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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0 17:04)    点击:257

  2008年12月29日,赵某在上班的路上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死亡,2009年1月15日,赵某所在的单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2009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载明受理赵某所在单位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赵某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无证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现在无明确文件依据,待上级文件明确后再进行批复,本机关决定中止该工伤认定。赵某的亲属在接到该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后委托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达到认定赵某的死亡系工伤死亡的目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为,赵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其发生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且为上班的路上,劳工局作出中止的原因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既然法律对无证驾驶摩托车没有排除为认定工伤,那么行政机关应该作出该工伤认定,而不是想当然的不作为而中止认定。为此,代理人建议委托人向法院对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劳动行政部门对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或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以便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自动对赵某的死亡作出了是工伤的认定,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已完全达到,随即委托人申请撤回了该行政诉讼。

  【法帮律师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视为工伤的案件。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和第16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除外。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赵某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本身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一半的责任,符合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其是否亦符合“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除外情形?对此,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赵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复函》应否适用?

  首先,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已明确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再承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无证驾驶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而仅将偷开他人机动车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仅界定无证驾驶行为只有当驾驶的是航空器或机动船舶的,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基于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行为只有当驾驶的是航空器或机动船舶时,才属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2000年12月14日《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为指导下级机关执行法律而作出的具体答复,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况且《复函》中“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答复内容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本案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复函》不予适用。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该案系职工在上班的路上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载明的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律师的分析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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